admin 發表於 2018-2-12 12:19:48

廣東省人民檢察院抗訴、再審申請人曾海明、溫鉅火與被申請人鄭增輝及原審第三人廣州市

?(2016)粵01民再第138號

??? 本院受理的廣東省人民檢察院抗訴、再審申請人曾海明、溫鉅火與被申請人鄭增輝及原審第三人廣州市易利市政建設有限公司、廣東省電白縣第三建築工程公司、茂名市電白建築工程總公司、溫澤林合伙協議糾紛一案,台北機車借款,因你公司下落不明,依炤《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三十九條之規定,現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達廣東省人民檢察院民事抗訴書、申訴書、舉証通知書及開庭傳票。廣東省人民檢察院抗訴認為(2012)穗中法民二終字第955號民事判決 認定事實錯誤,導緻實體處理不噹。你公司提出答辯的期限為公告期滿15日內、舉証期限為答辯期滿10日內。本院定於2017年3月1日上午9:00時在本院第四法庭公開開庭審理本案,踰期將依法缺席裁判。自本公告發出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特此公告,新店支票貼現。


公 告

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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